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4行關於「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某公司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某公司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致危及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志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林志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已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禁令當知之甚詳,詎僅為圖己一時之便利,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於酒後已意識模糊仍駕車上路,所為實不可取;又參酌被告供述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未肇事,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126號被告林志禹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禹自民國108年9月12日晚間10時許起,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某公司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失控自摔倒地。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11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13張、車籍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檢察官黃芝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朱曉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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