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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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聲請人 秦華越 相對人 游紹遠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3月24日│200,000元│未載│108年3月25日│WG0000000││├──┼───────────┼─────────┼───────────┼───────────┼────────┼──┤│002│108年4月1日│4,000,000元│未載│108年4月2日│WG0000000││├──┼───────────┼─────────┼───────────┼───────────┼────────┼──┤│003│108年4月3日│200,000元│未載│108年4月4日│WG0000000││├──┼───────────┼─────────┼───────────┼───────────┼────────┼──┤│004│108年4月1日│2,000,000元│未載│108年4月2日│CH765051││├──┼───────────┼─────────┼───────────┼───────────┼────────┼──┤│005│108年4月25日│1,000,000元│未載│108年4月26日│CH765052││├──┼───────────┼─────────┼───────────┼───────────┼────────┼──┤│006│108年4月26日│1,600,000元│未載│108年4月27日│CH765054││├──┼───────────┼─────────┼───────────┼───────────┼────────┼──┤│007│108年5月3日│1,800,000元│未載│108年5月4日│CH765055││├──┼───────────┼─────────┼───────────┼───────────┼────────┼──┤│008│108年5月14日│1,8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5日│CH765056││├──┼───────────┼─────────┼───────────┼───────────┼────────┼──┤│009│108年5月9日│1,2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0日│CH765057││├──┼───────────┼─────────┼───────────┼───────────┼────────┼──┤│010│108年5月10日│1,2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1日│CH765058││├──┼───────────┼─────────┼───────────┼───────────┼────────┼──┤│011│108年5月16日│1,0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7日│CH765059││├──┼───────────┼─────────┼───────────┼───────────┼────────┼──┤│012│108年5月16日│8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8日│CH765060││├──┼───────────┼─────────┼───────────┼───────────┼────────┼──┤│013│108年5月17日│1,000,000元│未載│108年5月18日│CH765061││├──┼───────────┼─────────┼───────────┼───────────┼────────┼──┤│014│108年5月20日│720,000元│未載│108年5月21日│CH765065││├──┼───────────┼─────────┼───────────┼───────────┼────────┼──┤│015│108年5月30日│300,000元│未載│108年5月3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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