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沙小字 第1108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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