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范秋芬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 師複代理人 林煥祥 被告 李鑾 訴訟代理人 林光明 被告 李錦上
李錦忠楊幸子 李簡玉蘭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 被告 李福良
林鴻基 黃淑華 陳郭鶯蘭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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