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弘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弘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5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弘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608號、96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3年2月確定。其於96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
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7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74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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