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豪 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75元(計算式:本金184,259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5,116元+違約金1,200元=20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