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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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趙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合興鐘錶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4年5月25日│33,129元│0000000│││1│ 李熊秋麗 │園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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