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永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永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永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6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高永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上開第①、②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③案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