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
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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