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2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事項:
1.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權依據(得向本院提起訴訟之依據)。
2.原告 溫素珠 、被告乙○○、生父母或養父母等全部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