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5號
97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若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因此准以新臺幣五萬元交保,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