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 張秀玉 之媳婦,二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街○○號,與張秀玉因故發生爭吵,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張秀玉,致張秀玉受有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甲○○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張秀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