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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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9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依約被告得持原告交付之現金卡(編號為:0000-0000000
-0)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應
每月按期繳款清償,若遲延履行,於遲延期間應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5年3月3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給付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兩造之信用卡契約及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
│附表:96年度桃小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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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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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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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公報新聞紙費│150元│已由原告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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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15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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