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丁○○、己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七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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