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
原   告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6月1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第3
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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