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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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月英 (即 周敬發 之繼承人)
周慧彤 (原名 周慧美 即周敬發之繼承人) 周宸緯 (原名 周明德 即周敬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敬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敬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