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 莊萬華 法定代理人 莊國龍 被告 莊訓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訓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訓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61,465元,應繳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73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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