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鴻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3月,於民國97年8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檢察官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