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宣童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
91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宣童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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