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佘漢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年成企業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21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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