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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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因95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891,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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