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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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琮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琮柏之住所,是請陳明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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