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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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87號
原告 柯素梅
被告 徐華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陳明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申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庭前七日提出書狀補正原告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金額及理賠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