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康有銘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告 何清水 被告 蕭何秀丹 被告 林游媚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
賴淳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已於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7年2月7日宣判。因逢花蓮地區強震,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爰裁定延長至107年2月14日宣判。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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