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吳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吳茂添│京城商業銀│103年2月20日│71,000元│0000000│││││行中埔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