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懿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7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胡懿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該所102年7月4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82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829公克),有該療養院102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偵查卷第37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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