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號
原告 李佳易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迺筑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