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損害債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損害債權罪,原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5日犯損害債權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3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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