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59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楊辰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辰美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予邱國美,為請求邱國美塗銷於民國103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畢之抵押權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分別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