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595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楊辰美

邱國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辰美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予邱國美,為請求邱國美塗銷於民國103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畢之抵押權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分別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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