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52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五十二號清算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研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康公司)之債權人,為查明研康公司清算狀態,以明悉聲請人之債權得否受償,為此聲請閱覽研康公司清算卷宗,並提出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