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