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24號債權人 江秀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辰峯 即 林易謙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人繼承系統表。㈡被繼承人林易謙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5年3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年3月1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