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林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一第一行關於「一一四六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四四六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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