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開上訴人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訴字第491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0,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