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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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琥珀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 律師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被上訴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訴訟代理人 羅國豪 律師

袁震天 律師

被上訴人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誠

訴訟代理人 曾筑筠 律師

陳黛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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