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琥珀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 律師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被上訴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訴訟代理人 羅國豪 律師
袁震天 律師
被上訴人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誠
訴訟代理人 曾筑筠 律師
陳黛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