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添財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添財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有期徒刑殘刑1年11月21日及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510號函核准假釋。
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綜合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三)量表Static-99:中低。(四)量表MnSOST-R:低。」其強制治療情形,係經臺南監獄102年4月26日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通過及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個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9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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