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議德具保人黃雅君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雅君因受刑人黃議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80
8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及收據附卷可稽(103年刑保字第71號)。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附於執行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