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告美力樣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茂昌 訴訟代理人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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