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辰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愛斌 訴訟代理人 蔡禮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8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全省素食之家│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500元│101年10月31日│DW0000000││││ 陳潘省 │行博愛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