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91號債權人 謝玉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然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7日具狀泛稱兩造簽約已逾2年,且債務人之不動產已被執行拍賣,願放棄未到期利息云云,仍未明確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