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呂湯水金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蔡欣彼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潘永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並應辦理下列事項:㈠本件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似與鄰近數筆土地合併分
割,各該土地因而有新編定之位置、地號,請提出同段535-4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
㈡請查明同段535-4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並拍攝遠景、全景、近景、局部等照片提供過院。
㈢請提出合併前同段618-1、618-2地號、638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
㈣因應上開地籍更動,上訴人呂湯水金所提出之乙、丙案通行
方案與現狀恐有未符,請斟酌是否須重新繪製方案圖,或以文字對照補充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