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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