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判決所諭知之強制工作處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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