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