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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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 郭協益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98年1月至108年7月、111年7月至112年2月」,未見「110年2月至111年6月」期間之收入。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0年2月起至112年2月期間是否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否,亦應如實說明聲請人所陳聲請前兩年內收入188,222元如何負擔每月必要支出25,728元?(617,472元÷24月=25,728元)
(四)聲請人長女郭○瑜已成年(93年4月9日出生),應敘明目前是否仍須受聲請人扶養?如是,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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