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李尚芳 被告 尤嘉偉
陳重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美華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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