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佳玲 被告 黃資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原本院111年度虎簡字第41號,改分111年度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蘇珈漪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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