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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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柏翰 被告 陳俊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簡伶潔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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