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聲請人 蔡新全 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相對人 蔡永強 相對人 蔡金扇
蔡朝燦 (歿)
蔡海水
蔡朝宗
蔡和潔
蔡賜郎
蔡松霖
蔡協展
張玉麗
蔡長智
蔡旻宏
許竣勝
蔡晨益蔡國賢 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山 即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昌融
蔡和撰
蔡金扇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旭 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印 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宇 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采紋 即蔡朝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9相對人名稱「 許峻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竣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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