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韋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40號、113年度偵字第5911號、113年度偵字第10746號、113年度偵字第1210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明顯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采蓉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附表三編號1曾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肆月。未扣案之偽造「如意投資」、「財務部112.11.20日收訖章」、「 陳俊彤 」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曾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偽造「如意投資」、「財務部112.11.20日收訖章」、「陳俊彤」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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